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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时代公共关系的发展对策

发布时间:2021-09-30 10:53:46      点击次数:405

转载自:《国际公关》杂志    作者:张学森


文>张学森 法学博士、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金融法律与政策研究主任、丹麦国际商学院商务孔子学院院长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行,中国由此正式进入“民法典时代”。民法典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因其涉及公民生活的方方面面,被誉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我国民法典的颁行,对于公共关系行业的规范化、国际化发展,必然产生巨大影响,值得认真研究其中的因应对策。


一、民法典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也是公共关系的基本法


我国的民事立法属于民商合一模式,民法与商法关系密切,常常被并称为“民商法”。我国《民法典》创新地规定了民商合一的基本原则、商事主体的类型与标准、商事权利体系、商事主体的行为类型、商事责任类型,从而很好地实现了中国化、时代化的民商合一立法模式。可以认为,我国民法典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一方面,进一步完善了我国民商事领域各项基本法律制度和行为规则,为民商事活动提供了更为明确的行为规则和基本遵循;另一方面,进一步健全了我国现代产权制度、合同制度等,充分调动民事主体主动性和创造性,有利于营造更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更多法治力量。


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同时又是人的行为规范,它通过规范社会关系主体的行为来实现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因此,规范社会关系主体的行为,是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总方法。就公共关系而言,民法通过规范社会组织的公共关系活动(行为),实现对公共关系作为一类特殊社会关系的调整和规制。因此,我国民法典应该被视为我国公共关系产业或者行业的基本法,它通过规范公共关系组织的具体公共关系活动(行为),发挥其社会规范作用,从而实现其对公共关系行业的调整和保护职能。


二、公共关系作为一类民商事活动,受到民法典的调整和保护


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必然会结成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这些社会关系受各种不同的规范调整。在具体的公关法律关系中,组织和公众是公共关系的一对主体,内容就是他们之间的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公共关系主体在各类公共关系活动中,应该遵守以民法典为核心的各类民商法律制度规范。


从自身职能来看,法律具有两个基本职能:一是调整的职能,即确认一定的社会关系并反映其发展变化的要求,通过法律规范确立社会关系的模式;二是保护的职能,即保护法律所确立的社会关系模式的实现和运行,排除对法的破坏力量。民法典使我国的公共关系法律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必将在我国公共关系行业的未来发展中发挥规范发展、保驾护航的作用。


需要指出的是,一个组织在本国以外地区针对国外公众开展的公共关系活动,或其所进行的对国外公众有着显著影响的公共关系工作,属于国际公共关系。其中的法律关系,属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也称“国际私法关系”,是指凡主体、客体、权利和义务这些因素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因素涉及外国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国际公共关系活动,很多情况下都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需要适用特别的法律。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就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为了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合理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实施的专门法律。


三、适应民法典新时代要求,公共关系行业应强化法务战略


法为天平,德作准绳。一个国家的民法典,体现的是其全体社会成员在行为规范上的充分共识。我国进入民法典时代之后,公共关系行业应该在不断强化法务战略的过程中寻求跨越式规范化、国际化发展。


1. 提升法务战略地位,完善风险防范机制。合法性是社会组织的立身之本,公司企业非法经营,不仅不能实现经营目标,还可能被处罚,甚至破产清算。应该说,战略管理已经成为组织管理的重中之重。我们认为,法务战略重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把法务模块提升到组织的战略层次,法务管理的主要从事后“灭火”转变为事前“防火”;二是建立以事前预防为主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并确保其有效运行。因此,建议大型公关机构、行业协会、高等院校等加强协作,携手开展公共关系行业法务战略的产学研合作研究,形成决策咨询报告等研究成果,实施法务战略提升计划,促进公关行业风险管理能力、规范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


2. 因应民法典的本质要求,促进行业规范发展。民法典的颁行,标志着我国法治建设达到新水平和新高度。特别是,要尊重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和民事权利,强调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一致性,将民事主体的活动纳入统一的民法规范之中,建立起严谨的公关行业的民法秩序。民法典时代,我国公共关系行业正确的做法是,在行使权利时要尊重他人权利,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要以合法方式行使权利。同时,法律所鼓励的,积极去做;法律所要求的,须去做;法律所禁止的,坚决不做。由此,我国公关行业必将进入持续健康发展的轨道。


3. 把握日常法律风险,避免出现公关危机。公共关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应该及时把握新法律和规定对公共关系活动的影响,不能从事与法律规定、程序要求相抵触的公共关系活动。例如,在金融公共关系方面,根据证券信息披露制度,上市公司及与之有关的公共关系公司等知情人士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客户、媒体发布使他们获得超过一般投资者的信息,这与企业为澄清各种对企业有负面作用的谣言和猜测向媒介和公众披露更多信息的公共关系需求相矛盾,特别是在企业面临财务和经营管理危机之际,如何维系公司与股东、媒体以及金融界的有效沟通,就显得格外重要。再如,在媒体关系方面,以公共关系方式从事的新闻宣传都应该是无偿的,国内外相关法律都有明确规定,应杜绝有偿新闻和以经济交易为背景的变相广告宣传活动;而在企业公共关系中,可能引发法律风险的是欺诈性的宣传活动。


同时,民法典时代,企业高层及其公共关系部门、人员,应该增强法律意识,培养法律思维,按照法律的逻辑,来观察、思考、分析和解决各类问题。若有危机事件发生,在组织陷于舆论困境、面临强大公众压力时,要善于法律思维、规范操作,紧急启动公共关系应急程序,迅速运用各种传播沟通媒介,调动各种应急资源,应对和处理危机事件,帮助组织控制事态、渡过难关、挽回影响、重塑形象。实施法务战略和培养法律思维,是组织基业长青的基础和保障。


4. 关注合同制度创新,规范对外交易关系。合同法是交易法,也是鼓励交易、创造财富、维护交易与交易秩序的重要法律。可以说,合同编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精神,主动回应社会生活的热点问题,有利于正确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更好地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例如,民法典合同编确立了情势变更原则。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情势变更,在司法实践中早已适用,已经由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予以确立。今年以来,遭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诸多合同难以履行,既属于不可抗力,也有因情势变更导致合同不能履行。


5. 重视员工人格权益,构建利益共同体。民法典时代,公共关系行业要结合企业(组织)利益共同体的构建,更好地处理与员工之间的关系。企业在进行公共关系宣传活动时,应注意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人格权。实践中,企业内部公共关系行为中经常会出现涉及员工隐私和损害员工名誉的现象,如公开披露员工令人难堪的私人事实,或者未经员工本人许可在各种新闻稿、小册子、报告、演讲中使用其言词和照片等,从而将企业置于民事侵权行为的法律风险之中。我们认为,企业对于维护员工隐私、名誉和权利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企业只有从构建全员利益共同体的高度出发,真实、公正、合法地对待员工关系,维护员工人格权益,才有利于员工队伍的稳定,有利于形成团结向上的工作氛围,从而避免各种法律风险产生。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民法典的实施是我国法治建设领域中的一件大事,这不仅体现在立法、司法、执法等环节和程序中,也需要每一位公民、每一个组织、每一个民事法律主体参与其中,尊重法律、敬畏规则。只要包括公共关系的各行各业、各个基层的人们共同努力,这部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的法典就一定能发挥效用,法治中国建设必能再上新台阶。我们相信,在民法典时代,我国公共关系行业必将得到持续健康发展,其国际化水平必将达到一个新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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