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概况

努力把江西省公共关系协会建设成为政府决策的智库,社会认可、公众信任的社会组织,为全面建设和谐江西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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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江西省公共关系协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江西省公共关系协会,英文名称为,Jiang  XiPublic  Relation  Association (缩写为:JXPRA)

第二条 本会由公共关系专业机构、新闻媒体、教育、科研机构、政府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自愿组成的全省性、学术性、专业广泛性的非盈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江西省公共关系事业的发展,联络全省公共关系组织和社会各界人士,增进相互了解,促进全省公共关系专业的发展交流与合作,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西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西省民政厅。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千亿建筑科技产业园B区18号8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开展公共关系学术研究和各领域公共关系实务工作和活动。

(二)专业培训。按照公共关系理论体系和职业道德准则,开展全省从事公共关系专业人员的业务培训教育工作,建立建设与国际接轨、适应经济全球化职业化需要的高质量公共关系人才队伍。

(三)编辑资料。建立公共关系传媒宣传网络,开展多渠道、多形式、高层次的公共关系传媒宣传活动,依法出版公共关系书籍、《会刊》、音像影视资料作品,普及公共关系知识,增强公共关系行业的社会责任意识。

(四)咨询服务。提供公共关系信息咨询服务,组建公共关系信息平台,为国内外合法组织、企事业单位、个人,提供形象设计、公共关系咨询和中介服务。

(五)学术交流。加强与公共关系组织的联系、交流、参与国际公共关系组织及其活动,不断扩大江西特色文化。

(六)配合党和政府部门开展的公共关系事物活动。在政府与行业、企业、基层组织和人民群众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七)协调各类公共关系组织间的关系,促进各级公共关系协会与相关组织机构之间的交流、合作,推动公共关系事业的健康发展。

(八)依法维护公共关系组织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九)接受政府、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委托,提供公共专业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愿;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不超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应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社团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0年11月1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