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概况

努力把江西省公共关系协会建设成为政府决策的智库,社会认可、公众信任的社会组织,为全面建设和谐江西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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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总则

《江西省公共关系协会会员行为准则》



  江西省公共关系协会是一个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议和改革开放、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推动社会进步的一个专业性组织。

  公共关系业属于一个严肃的职业,是进行信息传播、关系协调和形象管理的综合性学科。全省每个公共关系管理组织专业机构和从业人员(会员),须追求崇高的职业道德,遵循江西省公共关系协会会员行为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教育、引导原则。为组织机构提供有效的、负责任的公共关系服务,教育社会公众并正确引导公众舆论,以服务公众利益。

第二条:公平、公开原则。以公平、公开的态度服务对待组织机构,社会公众乃至竞争对手,争取良好的商业环境,促进社会进步。

第三条:诚实、信誉原则。以诚实的态度服务组织机构和公众,准确、真实地传播信息;讲求商业信誉。

第四条:专业、独立原则。运用专业技术和经验服务组织机构和公众,为组织机构提供客观、独立的建议和服务;通过持续的专业开发、研究与经验来推动本职业的发展。

第二章行为准则



第五条:信息传播是公共关系服务的基础,惟有准确、真实地信息传播才能更好地沟通组织机构与新闻媒体、政府、公众之间的关系,真实服务组织机构和公众利益。协会会员:

    1. 确保信息传播手段和信息内容符合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

    2. 应该确保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

    3. 应该兼顾公众利益和组织机构利益;

    4. 不应该隐瞒事实真相或欺骗公众,有责任迅速纠正错误的传播信息;

    5. 严禁向媒体赠送“红包”或其他形式的报酬,媒体需的版面费、车马费除外。



第六条:以组织机构利益为导向是本行业赖以生存的基础,应该通过不断完善的专业技术和经验来满足组织机构的需求,帮助组织机构实现既定的目标。协会会员:

    1. 应该诚实的告知组织机构自己的专业能力,说明代表业务的规范流程,提交标准文案,明示收费标准;

    2. 代表组织机构与民众沟通时,应该明示组织机构的名称;

    3. 服务组织机构时,不应该在媒体上宣传自己和自己的组织;

    4. 不应该承诺自己不能直接控制的结果;

    5. 不应同时服务两个利益冲突的组织机构,除非在详细陈述事实之后得到组织机构同意。


第七条:专业服务涉及组织机构众多秘密,因此严格保守组织机构秘密和个人信息是获取组织机构信任、保持商誉的根本。协会会员:

    1. 应该保守组织机构过去、现在以及将来的秘密;

    2. 应该保护组织机构及雇员的隐私;

    3. 如发现组织机构秘密外泄,有义务向组织机构提示;

    4. 严禁利用他人秘密获取商业利益。



第八条:避免现在、潜在的利益冲突可以建立组织机构和公众的广泛信任,是本行业健康发展的基础。协会会员:

    1. 应该做到个人利益服从组织机构利益,组织机构利益服从公众利益;

    2. 应该避免因外界因素而引起个人利益与行为利益的冲突;

    3. 有责任向组织机构提示可能影响组织机构的利益冲突。

    4. 有义务帮助本行业解决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



第九条:优胜劣汰,惟有保持公平、公开的竞争,才能不断完善健康、繁荣的行业大环境。协会会员:

    1. 应该尊重平等的竞争,避免因竞争而损害

    2. 应该通过提高专业技术和服务品质来增强竞争能力;

    3. 严禁采取欺骗组织机构、诋毁竞争对手等手段来取得竞争优势;

    4. 有责任保护知识产权,不应将他人的劳动成果据为己有。



第十条:人才资源是行业发展和繁荣的基本条件,只有不断培养和吸收优异人才进入本行业,才能不断壮大行业队伍,提升本行业在社会的地位。协会会员:

    1. 有义务对其员工进行专业培训,同时将自己的经验的成果与行业分享;

    2. 应该允许人才流动,但不得通过猎取人才来争取相关用户;

    3. 流动人员应保守原公司的秘密和知识产权(如各户资料等);

    4. 流动人员不得主动争取原公司的客户资源。



第十一条:没有行业的繁荣,也就没有个体的利益。每个成员应以不懈努力,创造一个不断发展、繁荣的行业为己任。协会会员:


    1. 应该主动宣传和传播公共关系知识;

    2. 应该不断追求专业技术的提高;

    3. 应该正确诠释成功的公共关系案例或经验;

    4. 应该维护和巩固本行业的职业地位;

    5. 应该要求下属及相关人士同样遵守本《准则》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附则


第十二条:如果协会有足够证据证明某会员在履行其职业义务过程中有违反本准则的行为,该会员将受到协会的劝诫、警告、通报以及开除等处罚。

第十三条: 本《准则》中所指的“组织机构”即通常所指的“客户”,包括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以及非盈利机构。

第十四条: 本《准则》解释权归江西省公共关系协会。




二零一四年五月八日